DB21T 2377-2014 靴鞋修改、修饰和洗护质量要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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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-12-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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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CS 03.080.30,Y 00 DB21,辽宁省地方标准,DB21/T 2377-2014,靴鞋修改、修饰和洗护质量要求,2014 - 11- 18 发布2015 - 01 - 18 实施,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,DB21/T 2377—2014,I,前言,本标准是按照GB/T 1.1-2009《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:标准的结构和编写》给出的规则起草的,本标准由大连市洗染行业协会提出,本标准由大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,本标准起草单位:大连市洗染行业协会、浙江芬尼奇工贸有限公司,大连丘比特洗涤科技有限公司、,大连斯塔克皮革护理中心,本标准主要起草人:郑召明、鲍丽聪、王继东、于革力、张军、于福友、郑端阳,DB21/T 2377—2014,1,靴鞋修改、修饰和洗护质量要求,1 范围,本标准规定了靴鞋修改、修饰和洗护的从业人员技能要求、修改修饰质量要求、洗护质量要求、特,殊情况约定和检测方法,本标准适用于靴鞋修改、修饰和洗护,2 从业人员技能要求,应熟练掌握缝线机、修饰机的操作功能,基本掌握各类鞋材的工艺及修饰方法,了解靴鞋结构、造,型与工艺,3 修改、修饰质量要求,靴鞋经修改和修饰后质量要求应符合表1要求,表1 修改、修饰质量要求,项 目 要 求,缝明线针距均匀,清晰,无移动,无浮线和空线,缝暗线采用双针一线缝法,无接头,线形紧凑,无浮线空线,针距均匀清晰无移动,勾心修换,将已折断、变型、弯曲的勾心拆卸换好后应保证靴鞋稳定,穿着不前后晃动,左右不倾,斜,穿着适脚。膛底涂胶均匀,粘合无分层,压板螺丝紧固,修换拉锁头、拉链,锁头型号一致,使用顺畅,外观协调;,换拉链须帮面里衬粘合完整,腰帮对称,链齿紧密不曲折,换全底,尽量选取与原鞋底材相近的材质,号码相同,帮底配型贴切。不同底材用不同处理剂预,处理,粘合,粘合后帮底紧密牢固,无残留溢胶变型,粘贴前后掌面内外腰线对称,粘贴严密无缝隙,牢固,打磨光滑无粗糙感,边油涂饰均匀,色泽一致,伤痕修复、颜色修改,伤口补后平整光滑,色泽均匀无明显色差、鞋面色泽修饰尽量保持原先风格,改色按由,浅到深的原则涂饰,色牢度尽量与原鞋相近,断帮脚帮底粘合紧密无缝隙,牢固,无收缩膨鼓现象,改鞋头型(尖头鞋与圆头鞋或,其它鞋型改头型),鞋面无褶皱,鞋头大小一致,挺括,适脚,美观,无明显修改痕迹,改长短长款靴改为矮腰靴,应以矮腰靴16-18 厘米为标准,缝线均匀,腰帮长短一致,旅游鞋、布面鞋换网面与织补,网眼大小一致,质地颜色、缝线颜色基本一致。织补后,线圈均匀,松紧适度,线迹基,本一致,无收缩膨鼓,女鞋钉跟换修,钉跟铁柱与原鞋主跟钢管内径相吻合,安装后钉跟无转动、倾斜,钉跟与主跟部结合无,缝隙,磨削角度大小协调一致,大跟总成(换主跟) 主跟高矮相同,颜色与原鞋跟颜色基本接近,底盘大小基本吻合,角度准确,装钉牢固,DB21/T 2377—2014,2,帮面开胶粘合后无残留、溢胶、粘合严密无缝隙,其他特殊约定除外,改变原工艺征得消费者同意除外,4 靴鞋洗护质量要求,4.1 基本要求,靴鞋经过洗染护理后,各部位应洁净,重点污垢祛除后不留明显痕迹,无损伤,无异味,4.2 分类质量要求,应符合表2要求,表2 洗护分类质量要求,项 目 要 求,光面靴鞋,经过洗染护理后基本保持原有手感的柔软程度,弹性,基本不抽缩、不变形,表面光滑,不发粘,无发涩、粗糙感觉,绒面革(磨砂革)靴鞋,经洗染护理后基本保持原有皮板的柔软程度,基本无抽缩、无变形,磨砂绒面不板结,不粘,不涩,滑爽柔软,色彩一致,固色稳定,网面、布面类休闲鞋洗护后应保持洁净,不串色,基本无抽缩,不变形,无损伤,皮革(毛革)类靴鞋经护理着色涂饰后,衬里等非皮革部位应无染料或其它涂饰染料沾染,5 特殊情况约定,5.1 洗染经营者应在接受消费者洗染物品时对消费者进行风险提示(详见表3),对要求洗染的物品,认真检查,在收件单上详细注明洗染物品的状态,对有损坏或异样的部位进行详细记录并获得消费者的,签字认可,表3 风险提示表,序号产品状况风险现象风险程度产品修复,1,龟裂效应、变色效应、特殊花纹、压花、,印花、烫花等特殊风格,特殊效应消失、产品可能受损高 不可修复,2,有多种颜色拼色的皮革或混合材料组,成的产品,串色、搭色、洇色高 不可修复,3 浅色毛皮发生退行性发黄现象中 不可修复,4 毛皮制品轻微掉毛中 不可修复,5 纺织品轻微程度的缩水、颜色变浅中 不可修复,6 由多张皮张组成的产品,不同皮张之间出现色差、串色、手感不,一致、伸缩程度不一致,中 部分可修复,7 皮革、毛皮、毛革轻微程度的僵板、皮张收缩、手感变差中 部分可修复,8 经过涂饰的皮革轻微程度的光泽变化、涂层受损中 部分可修复,9 经过染色的产品轻微程度的颜色变浅中 部分可修复,10 皮板有伤残、产品有破损扩大或加重中 部分可修复,DB21/T 2377—2014,3,11,产品附带不可拆卸、不能单独保护的附,件、饰物,颜色变浅或损坏中 部分可修复,5.2 靴鞋原有附件及饰物在委托服务时已有丢失或破损,洗染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当面认定并记录在收,件单中,作为交件时的核对验收标准,5.3 靴鞋在委托服务前存在严重污染或顽固污渍,洗染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当面协商所承诺的委托服务,后的预期结果,经消费者确认,交件时视为符合质量标准,5.4 靴鞋在委托服务前曾经过不当处理时,洗染经营者应向消费者明确委托服务后的预期结果,经消,费者确认,以所承诺的质量交件,视为符合质量标准,5.5 凡属靴鞋本身存在的缺陷、可能出现的常见风险(详见表3),洗染经营者应实事求是,主动向,消费…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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